广州保管在他人处的物品被卖了,应起诉谁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应起诉共同侵权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葡萄酒放在承处保管,后因承欠缴租金,出直接把葡萄酒卖了。原告起诉出和承赔偿,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仅能要求保管人即承赔偿,二审认为,出和承构成共同侵权,改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葡萄酒损失价值,李某主张216000元,徐某表示以20万元变卖了涉案葡萄酒,考虑到进货价值与变卖价值差距不大,故一审认定涉案葡萄酒损失为216000元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璋某公司、徐某如何对涉案葡萄酒损失承担责任,徐某主张其基于出的权利处置出租场所物品抵扣租金且基于租赁关系的解除而无需返还租金之外的物品处置款。本院认为,在徐某处分涉案葡萄酒之前,李某已经明确要求取回涉案葡萄酒,但被徐某拒绝。徐某在明知涉案葡萄酒不是承璋某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径行处置;璋某公司没有及时向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支付租金,亦导致了李某的损失。因此,璋某公司、徐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李某的涉案葡萄酒的损失,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二者应对李某涉案葡萄酒损失216000元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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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货方逾期交货,要承担订货方对其他公司的违约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因供货方的逾期交货,订货方支付了对其他公司的违约金才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订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货方逾期交货2天对订货方产生了损失,驳回其要求供货方赔偿损失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合同没有约定宏某公司需对其逾期交货行为造成能某公司对第三方的责任要承担相应责任,且能某公司本案中主张的处罚、搬运、赶工费用的证据为其提交的三张收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了该费用。上述收据出具的日期也在双方进行对账之前,能某公司在对账时并无提出上述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能某公司要求宏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058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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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公司签的合同,应告谁承担责任?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把分公司和总公司一起告。分公司的财产如果够支付的,就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不足的部分再执行总公司的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民z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z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规定,永某公司某分公司是永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其公司管理有一定的财产,可以从其公司管理的财产中承担责任,因此,永某公司某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永某公司承担,故永某公司对永某公司某分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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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较强的合同纠纷律师顾问的广州合拓于2024/4/29 11:40:0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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