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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来电咨询「多图」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1:44

越秀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来电咨询「多图」[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停产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也要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只不过保证金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虽然登某公司已将涉讼房屋交付肯某公司,但肯某公司并未将房屋投入使用,也未从中获益,故登某公司要求肯某公司继续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利息,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场地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场地交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且从场地交还的证据中显示实际发生600多吨水费,因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因案涉场地由肯某公司实际控制、占用,故登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z院判z决第三项欠妥,本院予以撤销。肯某公司应向登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擅自转租的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

  张静律师解答:擅自转租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梁某与杨某签订的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梁某与城某公司在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梁某未经城某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借用门面给他人。本案中,梁某未经城某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门面转租给杨某,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城某公司未予追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梁某与杨某签订的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无效。因此,法z院认定涉案门面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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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除了押金不退还有其他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一般租赁合同都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只需要押金不退,但也有租赁合同约定还要赔偿其他损失的,这就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看清楚合同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除了押金不退,还要赔偿实际损失,终法z院判z决空置期间的租金和再次出租的租金差价损失,承租z人都要赔偿。

判z决书节选:

双方《租赁合同》第十条第3款“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约定,潘某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华某公司,并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因华某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华某公司于2016年6月搬离后,潘某于2016年11月才将涉案房屋租赁出去,故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属于潘某的实际损失,法z院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认定潘某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损失为3264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潘某之所以在华某公司的租赁期限内再次将涉案房屋出租,完全是由华某公司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致。如华某公司可依约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则潘某既无需再次出租涉案房屋,亦可按其与华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故曾某于2016年11月承租涉案房屋与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之间的租金差额76772元,亦为潘某的实际损失。综合上述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2640元+76772元=109412元。判z决华某公司赔偿潘某损失109412元。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热线的广州合拓于2024/4/29 10:11:4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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