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片装置、气瓶阀门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进行型式试验的,不得出厂。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特种设备许可作业人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由各地市特种设备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导致带来各各自为政,各考试标准不统一,各地监察机构对在考班组织和执行考试纪律等方面监督不够,由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素质带来影响。
(二)系统对接不畅。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的考试结果需与省局系统自动对接,发证信息经省局系统自动报送到总局的作业人员公示系统。而实践中部分地市局因各种原因系统对接不畅,导致发证信息不能及时公示。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 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证人员要求的济南群峰于2024/5/17 9:02:4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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