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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有经验合同纠纷律师所货真价实「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19 08:19:11

广州海珠区有经验合同纠纷律师所货真价实「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后将房屋给债权人使用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向被告,同时将自己名下房屋给被告使用作为。被告将房屋出租。后原告起诉承腾房,就认为其未还清,无权要求腾房,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认为,梁某、卢某使用涉案房屋已经过王某同意,现王某基于其与梁某、卢某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而主张梁某、卢某及沙某返还涉案房屋,梁某、卢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对案由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允许梁某、卢某使用涉案房屋的因由以及其现主张返还房屋有无依据。(一)根据王某的陈述,其主张2019年3月因梁某夫妇装修房屋无处居住,故其将涉案房屋借给梁某夫妇居住使用。王某对该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其微信中曾向梁某陈述房屋房屋,并于《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此应为双方关于使用涉案房屋所达成的真实合意,故王某在向梁某清偿相关债务之前,应视为梁某夫妇具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此亦符合王某陈述“以房屋租赁权作为”的真实意图,故梁某、卢某基于此使用并出租房屋给沙某具有合理性。现王某亦确认梁某出借的相关款项未清偿,其此时要求梁某、卢某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与双方真实约定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对王某要求梁某、卢某及沙某腾空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19年3月始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书节选: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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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络公司的淘宝会员被冻结了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因违反了网络服务协议被平台冻结,则起诉也难以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网络公司因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价里出现推广链接,终被冻结账户佣金,起诉解冻败诉。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景某公司自愿注册阿里妈妈会员,与阿里妈妈公司签订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阿里妈妈公司在淘宝网站内推广排查中发现淘宝网商品评价区中的评论出现蘑某某、微信、公众号等字眼后,通过景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打开淘宝网商品淘口令链接,其中账户ID与景某公司ID一致。根据景某公司、阿里妈妈公司双方在《阿里妈妈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商品评价页面进行推广。景某公司违反《阿里妈妈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论中以推广其微信公众号的方式进行推广构成“评价布串”,为站内违规推广。景某公司举证“蘑某某APP”截图并主张案涉商品评论可能系“蘑某某APP”所为,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案涉商品评论中明确指向景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蘑某某”,故阿里妈妈公司根据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认定景某公司构成违规推广,并对景某公司进行扣分54分并冻结其账户佣金,并无不当。根据《阿里妈妈服务协议》、《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措施的规定,加之景某公司在申诉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阿里妈妈公司基于该违规行为对景某公司账户佣金予以不予结算,并无不妥。景某公司主张阿里妈妈公司恢复其账号扣分及支付其佣金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驳回宿迁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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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代表公司的,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不担责,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销售合作协议书》中的卖方是否璞某公司。《销售合作协议书》的甲方是“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而“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从《销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是黄某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黄某否有权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该协议,本院作以下分析:1.《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了杨某在区域销售案涉酒,约定产品质量及交易方式为现金等条款。由于璞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并未授权黄某三人有权代表璞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黄某表璞某公司签署该《销售合作协议书》前应征得璞某公司的同意,或在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后经璞某公司追认,其实施代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且并未得到璞某公司的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本院据此认定黄某杨某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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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有经验合同纠纷律师所的广州合拓于2024/5/19 8:19:1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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