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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有经验合同纠纷律师所服务为先「在线咨询」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09 07:53:42

广州萝岗区有经验合同纠纷律师所服务为先「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书节选: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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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纠纷中能否把合伙人的配偶一起告?

  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配偶同意此事,否则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由涉案《石场生产销售承包合同》、《退伙协议书》可知,涉案债务系基于李某与廖某合伙经营砂石料厂而产生的,因此,其应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何某是否参与了合伙经营事务、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仅以涉案债务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何某承责,但对于何某与廖某是否存在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或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等,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涉案债务数额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亦无证据显示其确被用于何某与廖某的家庭生活支出。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因李某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何某对涉案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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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员工擅自对客户承诺返利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员工有公司授权对客户返利,则由公司担责,如员工无授权,公司不承认的话,由该员工自己担责。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石某是否为适格承责主体的问题。石某称其是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从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其前述有关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合理。但是在涉案交易中,石某与梁某对账并给予梁某返利的承诺之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仍需结合证据予以分析。首先,石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某公司授权其对外给予返利。其次,华某公司亦不认可授予石某权限,可代表华某公司对外作出返利的承诺。再次,梁某亦认为该返利的承诺是石某个人向其作出的。从各方的陈述来看,不能排除石某个人向梁某作为返利的可能,不能得出石某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的结论。基于本案中石某抗辩在对账单签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石某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某要求石某承担支付对账单项下的款项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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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写的公司名与盖章的公司名不同告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要根据对账单、公司是否注册、收款人名称等综合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上写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且盖章都是另一个公司名,其公司员工也微信上表示合同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故法z院认定由盖章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两个公司都已经成立,也可以两个公司一起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万某包装公司与伊某电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伊某电子公司尚欠万某包装公司货款640937.96元的事实有QQ聊天记录、支票、票z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材料进仓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相互印证证实,法z院予以认定。对于张某提出的万某包装公司实际与“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与伊某电子公司无关,伊某电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材料进仓单上的公司地址和实际收货地址都是伊某电子公司地址,刘某也陈述早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时,伊某电子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此外,在经营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也向万某包装公司开出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双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表示对账单只能加盖伊某电子公司的印z章,鑫某公司和伊某电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上述交易双方的沿革、收货的实际地点、付款方付款的情况、伊某电子公司陈述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等事实相互印证,能证实实际向万某包装公司购买纸箱的是伊某电子公司,张某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z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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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有经验合同纠纷律师所的广州合拓于2024/5/9 7:53:4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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