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遗嘱中的字有改动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是本人手写改动的就仍然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手写的遗嘱,虽有个别字改动,认为不会引起歧义,仍然有效。
书节选: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被继承人钟某5(儿子)、钟某6(父亲)均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钟某5于2015年1月8日定立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钟某5本人的签名和捺手印。《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钟某5定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钟某1(钟某5女儿)主张视频只反映钟某5宣读遗嘱,并没有反映钟某5书写过程以及该遗嘱上的见证人钟某4是有利害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继承法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具备视频和见证人的形式要件,在钟某1未提供证据该遗嘱是钟某5本人所书写的情况下,其主张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该遗嘱中个别字有改动,但不引起歧义,不影响钟某5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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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霸占遗产不承认有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起诉分割遗产,就要提供遗产的证据,否则难以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财产由二儿子保管,后父母去世,二儿子不承认有遗产。于是大儿子提供之前的开庭笔录和居委会的调解笔录,都证明之儿子承认父母有存款104万,终分割。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点是遗产范围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曾父、黄母因入住养老院、年纪较大不便管理等原因,将(或)等财务资料交由曾二儿保管,因此在曾父、黄母去世后曾二儿有义务完整、地披露曾父、黄母的遗产情况,包括其种类、金额等。根据张大儿媳、曾大孙提交的某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在某号案庭审时曾二儿明确表示,“两位老人生前的存款有104万元”,同时要求多分;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于2020年9月2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居委会调解时承认,104万元“是在我这里”,“我们承认有这104万元”。由此可见,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在两个不同的场合均明确承认,在曾父、黄母去世后,遗下104万元在其手上,金额一致,表述清晰,并无疑义,故足资认定该节事实。综上,被继承人曾父、黄母名下遗产104万元,应由曾二儿、曾三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即34.66万元,张大儿媳、曾大孙各转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即17.33万元,故由曾二儿分别支付张大儿媳和曾大孙17.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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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还能鉴定民事行为能力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为因大儿子无法提供双方都认可的鉴定材料,故驳回大儿子对已去世母亲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
书节选:
关于被继承人冯母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根据《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应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刘大儿虽申请对冯母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基于冯母已去世,对已故者既往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应提供充分及双方均无异议的鉴定材料,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予以退案处理,则现无证据证实冯母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刘大儿就此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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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的遗嘱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份额,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书节选: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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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继承人顺序份额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7 10:24:4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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