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1.城市节约用水是涵盖城市水源、供水、用水、排水等在内的复合系统,同时涉及经济、管理、教育等众多领域。考虑到上述因素,评价内容分为包括基本条件、基础管理、综合节水、生活节水、工业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六类,共34项指标。2.我国已连续多年开展节水型城市评价的实践,有相当-批城市已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国级、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因此,参照以往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评价依据,本标准设置了城市节水I级、I级和II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直辖市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应制定本级人大或上级人大批准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本级政i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明确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内容,制定有关节水管理制度。
节水管理机构应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稳定;机构内部分工明确,具有明确的各项管理制度,成员应有一定比例的给排水有关专i业技术人员,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节水统计分析的能力和条件;具备开展城市节水管理的能力和相应工作机制以及条件,能够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方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具备节水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和部门协调能力。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用水审计的依据的兆翯工程于2024/5/5 8:07:4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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