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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护性能检测公司即时留言「在线咨询」

发布者:佳信检测 发布时间:2024-05-14 10:16:49

江苏防护性能检测公司即时留言「在线咨询」[佳信检测889cd89]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辐射安全一直是大家注意的焦点,因为使用不当会对人体或者环境造成很大的伤害。企业想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然后按照相应的步骤办理。怎么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你了解吗?

二、具备的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核与辐射相关技术人员;使用Ⅳ、Ⅴ类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源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性物质的单位应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具有确保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zy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yw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为了规范医学的行为,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列的放射卫生检测法规及放射防护相关标准,来保障医护职工与患者的健康。那么,什么是放射卫生评价?

放射卫生评价定义:

放射卫生评价,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该评价可分为2个部分:

1.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计图纸进行评价

2.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主要对已建成的放射诊疗项目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与诊疗设备验收检测后,针对检测结果以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价。

放射卫生评价的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料,现场检测,报告编写,质量审核,报告签发,提交报告出具

报告时间:

现场检测完成后,在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5-10个工作日可出具检测报告。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防护性能检测公司的佳信检测于2024/5/14 10:16:4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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