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9.3.1 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E2.2.9.3.2 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
E2.2.9.3.3 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附录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A1通用要求
A1.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本规则 1.2.1 条的规定。
A1.2监检方式
(1)埋弧焊钢管、聚乙烯管,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2)元件组合装置,一般产品按照订货合同采用逐台监检方式;对于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可以采用逐批监检方式。
A1.3产品组批
(1)埋弧焊钢管,同机组、同牌号、同外径、同壁厚、同工艺、生产周期不超过7 天、数量不超过 200 根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根;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安全性能如果出现 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2)聚乙烯管,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并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材,生产周期不超过 10 天、数量不超过 200 吨为一批;产品质量稳定,连续 1 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增加组批数量,但是每批不得超过 600 吨;增加组批数量的,产品 安全性能如果出现问题,应当恢复原组批数量;
(3)元件组合装置,具有相同设计文件、相同工艺文件和相同质量计划的产品, 可以为一批。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A2.4质量计划(C 类)
审查产品质量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产品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其设置的控制点和要求是否符合体系文件的要求。
A2.5材料
材料包括产品原材料、焊接材料、主要零部件、密封元件以及其他外购件,聚乙烯管产品混配料。
A2.5.1 材料质量证明书(C 类)
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技术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章。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九十条 气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试验所用的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不和无毒的气体;
(二) 严禁使试验温度接近金属的脆性转变温度;
(三) 试验时装有超压泄放装置,其设定压力不得高于 1.1 倍试验压力或者试验压力加 0.34MPa(取其较低值);
(四) 承受内压钢管以及有色金属管道的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15 倍;
(五) 试验前必须用试验气体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为 0.2MPa;
(六) 试验时,应当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时,如未发现异常或泄漏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逐级升压,直至试验压力,然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进行检查,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第九十一条 液压-气压试验应当满足第八十八条的要求,并且被液体充填部分管道的压力应当不大于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者气体进行耐压试验的管道,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替代性试验。替代性试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要求:
(一) 凡未经过液压或者气压试验的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制造管道和管件的焊接接头、纵向焊接接头以及螺旋焊焊接接头均进行 的渗透检测或者 超声检测合格,其他未包括的焊接接头进行 的渗透检测或者磁粉检测合格;
(二) 按照 GB/T20801 的规定进行管道系统的柔性分析;
(三) 管道系统采用敏感气体或者浸入液体方法进行泄漏试验,试验要求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四条 管道耐压试验合格后,应当按照 GB/T20801 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吹扫时应当设置禁区。清洗排放的污水和废液不得污染环境,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管道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合格,方可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管道的防腐、绝热、标记,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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