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新申请或增项制造新许可规则“C2.1.7(3)”所列典型产品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试制产品,许可证备注“含(或限)”,其中具备多层压力容器生产能力的单位应当制造相应的试制品,并至少具备热套(包扎或缠绕)压力容器的资源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认证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5/18 10:59:2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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