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气瓶或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压力容器
(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办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5/7 12:08:2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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