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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开发商变更规划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23 10:28:12

广州萝岗区开发商变更规划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则该格式条款不一定有效。

首先,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双方签约所用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开发商事先印好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案涉格式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楼违约责任明显轻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因此,该条款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对违约金上限进行调整的问题。开发商逾期18个月未通知收楼,且何时能交付仍不确定,若以总房款的2%的上限标准计算逾期交付违约金,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亦明显不足以弥补因开发公司违约给陈某某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z法z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请、综合考虑买受人是否已收楼、逾期交楼的原因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具体案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收楼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房屋只要经过了竣工验收,一般都不会有主体质量问题,而只有主体质量问题,才可以拒绝收楼。其他的小的质量问题,都应该收楼后要求开发商维修,故不能因为小的质量问题拒绝收楼。简单说来,就是只有在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才能因为质量问题拒绝收楼。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罗某、韩某对涉案房屋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罗某、韩某主张其对涉案房屋提出的异议并非仅为装修质量异议,还包括房屋毛坯结构的质量异议。从现场照片及测量结果反映,主卧及主卫的墙体距离经测量虽有一定的误差,存在地板对角不完全为直角的情形,但相对于房屋的面积的比例,该误差值较小,尚未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且无证据证实上述误差导致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阳台门墙体不存在明显肉眼可见的宽度不一致的情况,阳台推拉门存在的缝隙、阳台下水不畅的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银某公司应积极履行维修及保修义务。因此,涉案房屋存在的上述瑕疵不足以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在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罗某、韩某以此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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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不过户被查封,如何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未办理过户手续?

   张静律师解答:提交要求卖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即可,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函件等都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侄子跟姑姑买了房子后,姑父不配合过户,后姑父欠债房屋被查封准备拍卖,侄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认为侄子有短信证据证明曾多次要求姑父配合过户,姑父不配合,终认定侄子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系因龚侄子自身原因所导致。《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证登记的所有人刘姑父,要求其协助过户,符合常理。故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龚侄子原因造成的。龚侄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却执行,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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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商品房楼花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楼花就是卖家向开发商买的商品房还没出房产证,就直接转手卖给了买家,约定到时房屋出房产证了,就直接过户到买家名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主张签订合同时买家还没有购房资格,故楼花买卖合同无效,就认定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只是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书节选:

针对王买家与邓卖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买家与邓卖家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其次,商品房限购政策系针对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而不是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虽然会影响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不会因此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后,王买家已实际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向邓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66万元,邓卖家亦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王买家作为房居间)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邓卖家主张《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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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开发商变更规划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23 10:28: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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