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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来电咨询「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21 07:57:45

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来电咨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土地的价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官的判法差别非常大,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还有的不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土地的价值也赔偿。

书节选:

一审中,依据李买家的申请,一审委托均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其座落土地在2019年6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均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均某评字[2019]x号),价格评估结论为“上述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市值为752160元,考评估单价为4800元/m2。其中,建筑物价值为230036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522124元。”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买家主张阮卖家赔偿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评析如下:阮卖家与李买家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而对于《转让合约》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李买家向阮卖家返还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以及阮卖家向李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李买家仍有权主张阮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阮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依照均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涉案房屋市值为752160元,阮卖家向李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261080元[(752160元-230000元)×50%]。一审未考虑房屋升值部分利益,仅以涉案房屋的建筑物价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亲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起诉。认为村委会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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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纠纷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栢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案陈某要求栢某公司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责,即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中,房屋价值评估一般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评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差别非常大,跟房屋的新旧、位置、面积都有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评估出来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价值)就是67万,476平方米,本案为2019年案件。

判z决书节选:

诉z讼中,劳买家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z院依法委托广东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单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672648元;劳买家分得的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04164元。根据评估报告核定,涉案房屋的区位楼面地价为1413.13元(672648元÷476平方米)。因此,劳买家分得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69667.3元(1413.13元×49.3平方米)。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后,相应上盖物的价值为134496.7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宅基地买卖继承法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21 7:57:4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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