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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加盟纠纷判例咨询价格合理 各类加盟合同案件律师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12 11:14:41

广州越秀区加盟纠纷判例咨询价格合理 各类加盟合同案件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签订经销合同后公司未按约发货,经销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符合经销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公司未在加盟商订货并付费后5-8个工作日发货的,经销商可解除合同。就支持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书节选:

   认为,葛某与理某公司签订的涉案《经销合同书》合法有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于涉案《经销合同书》能否解除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经销合同书》约定理某公司收到货款并同葛某确定订货品种及数量后,理某公司在5-8个工作日内可按葛某承运商发货。涉案《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理某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拒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葛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葛某与理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确定订货单后,葛某在2019年1月9日前支付包括货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款项共计205200元。理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月26日、3月5日向葛某发送了货值共计145019.5元的货物,发送货物中有价值约11万元的货物并非葛某与理某公司共同确认的订货单中的货物。理某公司上述未按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且发送的货物与双方确认的订购单所载货物不一致的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葛某要求按照《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解除合同,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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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规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实践中只要未开店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甚至部分判例中,已开店但时间不长的,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未开店未享受服务的,就判z决加盟费全退。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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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仅约定了加盟商的违约责任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权利对等原则要求公司也按此条款担责。实践中加盟合同有很多不平等条款,约定了非常多加盟商的违约责任,却对公司自己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提之甚少。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也按条款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合作协议》约定,因原告侵权或违约行为为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支付的律师费等。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实施了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但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前述合同仅单方规定原告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本院认为,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时,原告亦可依照该条款向被告追偿。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负担律师费4000元符合前述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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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派人帮加盟商选址但没选到能退多少费用?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一项服务扣除3-5000费用不等。即使选址没选到,或加盟商另外支付选址费,也视为公司提供了选址服务,要扣除相应费用。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没开店,费用也判z决扣除3000选址服务费,其余费用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梁某是否有权解除《经销商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称为“冷静期”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本案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中未对“冷静期”进行约定,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梁某在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不应被剥夺。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项目尚处于选址阶段,并未实际经营。梁某向本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距离双方签约不足两个月,可以认定为是梁某正当行使其单方解除权,其请求解除《经销商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经销商合同》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梁某向汉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60000元,梁某虽未实际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但汉某公司已派遣工作人员协助梁某进行店铺选址,可视为已对履行合同进行了前期准备,并将产生一定的费用和损失,故本院酌定汉某公司向梁某返还合同款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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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加盟纠纷判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2 11:14:4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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