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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来电咨询 办继承案件好的律师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12 11:41:18

广州天河区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来电咨询 办继承案件好的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儿子借用父亲的名字买房,父亲去世了房子被继承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儿子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名买房,可起诉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名下房产被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二儿子当时没提异议)。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理由是当初是自己借父亲的名义买房,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一审认为二儿子出资买房,但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还是不能证明是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二儿子请求。二审认为父女间借名买房,不签协议也是正常的,房款的确是二儿子出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大儿子配合过户。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俞二儿支付。其次,俞二儿持有其与出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后,俞父与俞二儿系父子关系,直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综上,俞父与俞二儿虽未就案涉房屋签署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结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税费支付情况、房款来源、购房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俞二儿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俞二儿借用俞父名义购房及俞二儿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资格的情况,故应由俞二儿、俞大儿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俞二儿一人名下的手续,而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俞二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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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和奶奶去世了,本该二儿子继承一份遗产,但二儿子比爷爷和奶奶还先去世,于是二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就由其女儿(刘二孙)来继承,这就叫代位继承。

书节选:

关于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刘大女、刘二儿、刘三女、刘四女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二儿早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去世,其可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女儿刘二孙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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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迁安置房还没办理产权证,能起诉分割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等到产权证出来了才可以起诉。

书节选:

认为,李某主张其作为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拆除原有宅基地房进行补偿的回迁安置房享有相应的份额,且提出了具体的面积份额的请求。因回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回迁安置房的权属人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均不清晰,在此情况下,李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暂不具备审查基础,不予支持其主张。驳回李某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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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支付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独立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拆迁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拆迁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合同,就拆迁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拆迁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拆迁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拆迁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拆迁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独立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独立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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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2 11:41:1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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