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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即时留言 办继承案件好的律师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09 09:36:31

广州萝岗区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即时留言 办继承案件好的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什么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和奶奶去世了,本该二儿子继承一份遗产,但二儿子比爷爷和奶奶还先去世,于是二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就由其女儿(刘二孙)来继承,这就叫代位继承。

书节选:

关于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刘大女、刘二儿、刘三女、刘四女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二儿早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去世,其可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女儿刘二孙代位继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生前已经过户给孙子还能要求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遗产是人去世时遗漏的财产才叫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讲房产过户给他人,不管什么原因过户,都已经不属于遗产,不能要求继承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但该房屋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经过户给了二儿子的孙子,大女儿认为父亲是被强迫过户的,不应该算数,但继承案件不审理是否强迫过户,只审查是否是去世时的财产,终驳回大女儿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父与阮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子女2人,分别为刘大女与刘二儿,刘父于2018年10月27日报,刘二儿于2021年7月31日报,刘二儿生前与张二儿媳结婚并生育儿子刘二孙。本案刘大女起诉诉请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503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刘父所有并由刘大女与阮母继承,但是在2011年12月12日,阮母与刘二孙签订了关于503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现案涉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登记为刘二孙。刘大女起诉要求确认刘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503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刘父生前已经被其配偶阮母处置并变更登记至其孙子刘二孙名下,该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变更为刘二孙,故刘大女要求确权并继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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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可以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保险分很多中,有的保险权益可以继承,有的不可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不可或缺性。投保人的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大概有以下情况:

1. 对于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因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对于保险费未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其中部分保险合同有投保人豁免条款,即一旦投保人,则剩余的保险费无需再行支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此类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的而解除,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4. 部分保险合同不禁止变更投保人,此时,投保人的继承可协商一致或根据遗嘱变更投保人,如无法协商一致,亦无相关遗嘱,导致投保人无法变更,保险合同因此解除的,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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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清楚遗产情况,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公开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留下多栋宅基地房收租,父亲生女儿和三女儿管理遗产。四儿子起诉公开租金情况,就二女儿和三女儿半年公开一次。

书节选:

   认为,李父在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李二女、李三儿为广州市海珠区XXXX1、3号和大塘村XXXX5、6号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XX20、22号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遗产管理人,负责收取租金及收益,并按照顺序开支。李二女、李三儿系李父的遗产管理人,且在中表示一直在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故其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履行职责。考虑到遗产的数量较多,管理工作比较琐碎,酌情确定李二女、李三儿每半年向李四儿公布一次涉案遗产收入开支情况,上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当年9月1日前公布,下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第二年3月1日前公布。如李四儿对公布的收入开支情况不认可,并因此产生纠纷的,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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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产继承纠纷法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9 9:36:3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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