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客社区 - 商盟推荐
您好,欢迎来到蜘蛛客社区!网站地图
首页 > 商务服务 > 资讯正文

广州花都区私自采购货物咨询信赖推荐「多图」

发布者: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4-05-05 08:21:20

广州花都区私自采购货物咨询信赖推荐「多图」[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产品是否为假货,品牌代理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商标注册人及合法使用人都可以出具产品是否是产品的鉴定报告,可以予以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化妆品点店售卖化妆品被商标持有人起诉,某化妆品店称品牌代理人作的鉴定报告不应采用,其没有鉴定资质。审理后就认为商标注册人及合法使用人都可以出具产品是否是产品的鉴定报告,予以采纳,认定涉案产品是加盟产品。

书节选:

   关于广州蔓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否予以采信的问题。华某化妆品店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假货的鉴定系某会社授权代理商广州蔓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其非具备鉴别真伪能力的中立第三方机构,且该鉴定报告无法确认比对物来源,真实性存疑。本院认为,根据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1997年10月5日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论并书面承诺对鉴定意见导致的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故该《鉴定报告》客观可信。结合被诉侵权产品上防伪码扫描后显示的认证网站主体不明,在华某化妆品店无相反证据上述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该《鉴定报告》应予采信。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话,法z院不会判z决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尚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该公司的股东。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并履行,因此,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尚某公司与杨某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尽管尚某公司有款项通过李某的账户收取,但尚某公司对于杨某向尚某公司授权的个人账户所汇的款项予以追认,并如实记账,并未损害杨某利益。杨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个人财产与尚某公司的公司财产混同。因此,杨某该项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经营类似行业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必须是完全类似的店铺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包某加盟的是喜某便利店。后合同解除后,包某继续在原地经营超市,终法z院认定不构成违约,超市不是便利店。

判z决书节选:

喜某公司指控包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仍以喜某的名义继续营业,其无证据证实包某继续以喜某名义经营;合同关于解除合同后三年内不得投资、经营类似之零售商店规定,“类似之零售商店”应做加盟连锁商店解释,包某在加盟合同解除后利用原租赁铺位自行经营超市,并不违反合同规定,故法z院对于喜某公司指控包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构成违约不予认定。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私自采购货物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5 8:21:20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zhizhuke.cn/qyzx/gzhesheng-2747125855.html

上一条:防尘面具UV喷码机服务介绍「微嵌标识」

下一条:崇阳化工制氮机来电咨询 雨瀚电子公司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蜘蛛客社区立场。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及文章链接。

本页面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天助分类信息行业资讯对此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 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粤ICP备10200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