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氮气瓶以及氮气剩余量。
2、检查泄压阀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3、检查向油气回收系统充入氮气过程中接地线是否完好。
4、询问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检测之前的24小时之内是否对加油站进行过气液比检测。
5、询问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检测之前3小时之内是否有大批量油品进出储油罐。
6、在检测工作开展之前30分钟之内和检测过程中不得为汽车加注气油。
7、检测前30分钟,测量储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如果压力超过125pa,应释放压力。
8、所检测的加油站应属于正常工作的加油站,检查压力、真空阀是否完好,三次处理装置是否关闭,所有加油枪正确的挂在加油机上。
9、测量每个埋地罐的当前储油量,并且从加油站记录中获得每个埋地罐的实际容积,用实际容积减去当前储油量,计算出每个埋地罐的油气空间。
10、确认储油罐的油面至少比浸没式卸油管的底部出口高出100mm。
11、如排气管上安装了阀门,要求在检测期间全部开启。
12、所有的压力测量装置在检测之前应使用标准压力表或者倾斜式压力表进行校准。分别对满量程的20%、50%、80%进行校准,精度应在每个校准点的2%之内,校准频率不超过90d。
13、用软管将密闭性检测装置与氮气瓶、三通接头连接。开通短接管上阀门,读取储油罐和地下管线的初始压力,如果初始压力大于125pa,通过释放压力使油罐和地下管线的压力小于125pa。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饶民现象,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暴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暴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加油站回收系统就是将加油站卸油、储油、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油气,蕞终收集、储存和收入油罐汽车。一次油气回收系统即向储油罐卸油时可将储油罐内的油气回收到油罐车内。而加油机向汽车油箱加油时,可将油箱的油气回收到储油罐中,称为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周期为一年一次(年检)。
每个环节都会有油气排放,而挥发的油气主要是在给汽车加油和运油槽车卸油过程中产生。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验收主要包括密闭性检测、液阻检测、气液比检测和后端油气处理装置的排放浓度检测等。主要检测设备有油气回收智能检测仪、气液比测试仪等。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系统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环保局。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油运输罐车油气回收检测标准的德航特检于2025/5/9 17:14:0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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