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1法通则》)百一十七条规定:“侵1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查勘的顺序
先承重构件后非承重构件
1、承重构件:主要了解房屋结构承重构件工作状态及完损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失效状态;
2、非承重结构:主要了解非承重构件的构造、连接、整体性、牢固性、完损等情况。
先表面后隐蔽
1、表面:主要通过结构构件的表面完损状况进行查勘,当怀疑其内部存在缺陷时,应进行必要的深入检测。
2、隐蔽:主要通过结构构件的有规律的表面现象,或上部结构带有明显的因下部结构损坏导致的问题特征时,应对存在问题的隐蔽部位进行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查勘的顺序
先局部后整体
1、局部:主要了解房屋局部结构构件的完损状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孤立事件,是否对整体产生影响。
2、整体:主要了解房屋整体结构的完损状况,尤其对因房屋整体侧向位移、水平变形产生的构件裂缝进行重点排查,按照传力树概念对结构整体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区别局部与整体之间是否存在着影响关系。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屋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所的安徽天正于2025/9/1 13:41:5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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