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是基于对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的笔迹特征的比较,其中“差异点”是指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之间笔迹特征的不同方面。事实上,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同一人在不同时期或通过不同方式形成的笔迹,相互之间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笔迹特征间的差异点是必然存在,也就是说,笔迹特征中存在差异点并不能表明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人的笔迹。那么如何来正确认识笔迹特征中的差异点就是笔迹检验鉴定中必须掌握的问题了。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笔迹鉴定需要多长时间,认真分析检材的书写字迹、标点符号、书写工具、字型字体、书写速度、书写水平、语文水平、年龄段,从而确定检材有无其他异常现象或突出特征。
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只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仍然停留在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没有转移到对方当事人名下。因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这仅仅是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反驳,而非自己提出的反驳提供书面证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也非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所进行的反诉。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签名笔迹,不配合人民进行笔迹鉴定,致使人民无法委托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的,则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在文书鉴定中,委托鉴定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仲裁机关、人民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对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依据。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笔迹鉴定费用的安徽天正于2024/5/6 8:29: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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